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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法完整法理闭环:台湾是中国领土

2025-11-26
来源:两岸关系网

        文章转载自《香港文汇报》

       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发表涉台错误言论,激起中国人民愤慨。而日本国内有人声称,接受日本投降的是中华民国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,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没资格讨论台湾问题。对此,外交部发言人毛宁25日表示,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,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,这是铁的事实,不容歪曲篡改。“发表这种言论的人,要么是对历史无知,要么是刻意歪曲历史,无视国际法。”

        北京联合大学政治学研究所所长、台湾研究院教授朱松岭接受香港文汇报专访时解析包括《波茨坦公告》《开罗宣言》等在内的重要历史文件,就其中的关键表述作出分析。朱松岭表示,从战后文件的规定、条文中的明确用词、日本的投降承诺、台湾光复的实际接收安排,到日本事后对《马关条约》无效的承认,层层叠加,环环相扣,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理闭环与证据链条。这个闭环不仅逻辑严密、法理清楚,而且事实支撑充分,昭示一个不可动摇的结论:台湾是中国的领土,理所当然、天经地义。日本是以侵略方式窃取台湾,并非法占据五十年。声称“台湾地位未定”,或妄言“日本抛弃台湾”的说法,其荒谬性与违法性,昭然若揭。

        尽管1895年《马关条约》将台湾、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。但是,1943年12月1日中、美、英三国共同发表的《开罗宣言》明确指出,战后日本必须将其通过武力窃取的一切中国领土——包括东北四省、台湾及澎湖列岛——无条件归还中国。这里特别使用“窃取”一词,表明日本对台湾的占有自始至终并不合法。这不是语义修饰,而是法理重申与性质重构:窃取意味着非法,非法就不具备主权移转的效力。

        “窃取”一词的重要性在于,它从根本上重新界定了日本占领台湾的性质,即不是“合法割让”而是“非法侵占”。既然是非法行为,就不能在国际法上产生主权转移的合法结果。按照国际法基本原则中“后法优于前法”以及“后法可否定前法”的规范,《开罗宣言》不仅是战胜国对战败国未来处置的政治安排,更在法律上明确否定了《马关条约》的效力。日本通过该条约取得台湾主权的法理依据被彻底推翻,其对台湾的实际统治也随之被定性为非法窃据。

        因此,割让无效,日本占领台湾属于武力窃取性质,而非法窃取不能引发主权归属的转移效力。台湾的主权从未因《马关条约》而发生合法改变,自始至终属于中国。即使在日本非法占领台湾的50年间,这一主权归属状态也未曾中断、未曾消失、未曾转移。台湾一直是中国的固有领土,日本自始至终未曾在法理上取得台湾的主权。既然日本从未拥有台湾的主权,也就无所谓“抛弃台湾”的问题,更不可能存在“台湾地位未定”的空间。

        之后发布的《波茨坦公告》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立场,明确将《开罗宣言》的全部条款纳入公告,并要求日本“无条件接受”。1945年日本宣布投降时,在其《降伏文书》中郑重确认将“无条件接受并忠实执行《波茨坦公告》各项条款”,也就等于承认台湾主权归属中国的事实。这份《降伏文书》不仅是政治承诺,也是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正式文书,直接排除任何模糊解释台湾地位的企图。

        更重要的是,日本在投降之后,对中国的投降并非抽象的政治宣示,而是通过明确的签署程序和接收安排予以落实。1945年10月25日,在台北公会堂举行的“台湾光复”典礼上,日本台湾总督正式将台湾政权移交给中华民国代表。这一行为是中方受命盟军对日实施投降受理,是在战胜国框架下完成的主权恢复仪式,具有充分的法理支撑与历史正当性。从那一刻起,中国政府在法律和事实上恢复对台湾的行使主权,开展治理,设立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,完全接管岛内行政、军事、经济与司法体系。

        与此同时,在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前,日本与台湾当局签署的一系列文件也有关键性法理意义。1941年12月9日以前中国与日本国间所缔结之一切条约、专约及协定,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。这一内容再次宣告,《马关条约》作为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,其所构成的法律基础早已被彻底否定。换言之,日本自身也承认,不再主张任何源自甲午战争的条约权益,其对台湾的主权主张毫无立足点。

        从战后文件的规定、条文中的明确用词、日本的投降承诺、台湾光复的实际接收安排,到日本事后对条约无效的承认,层层叠加,环环相扣,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理闭环与证据链条。这个闭环不仅逻辑严密、法理清楚,而且事实支撑充分,昭示一个不可动摇的结论:台湾是中国的领土,理所当然、天经地义。日本是以侵略方式窃取台湾,并非法占据五十年。战后通过《开罗宣言》《波茨坦公告》以及日本投降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,台湾依法光复归属中国。

        因此,那些声称“台湾地位未定”,或妄言“日本抛弃台湾”的说法,完全是对历史与法理的歪曲,是别有用心者操弄战后条文、试图模糊中国主权的伎俩。事实上,战后有关台湾的国际法律文件从未提及“地位未定”,反而是一以贯之地确认“台湾应归还中国”。凡此种种,均足以证伪“台湾地位未定论”这一本质上服务“台独”企图的虚伪说辞,其荒谬性与违法性,昭然若揭,根本不值一驳。